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人员前科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曾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是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15起盗窃犯罪,他都没有参与,他不认识梁建波、曾令现;他被抓后,公安机关对他进行刑讯逼供,他才在笔录上签字的。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曾某进行了刑讯逼供,被告人曾某的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1至15起,晋江、南安两地价格认证中心均对涉案摩托车价格作出鉴定,价格应就底认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份初的一天,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水头镇大盈田头村荣仔食杂店门口,盗走马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无法鉴定)。 2、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水头镇大盈鸿昌宾馆门口,盗走梁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达飞尔DFE125-2A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3696元)。 3、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石井镇精工油泵调试中心门口,盗走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部轻骑QM125-2B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2915元)。 4、2014年6月5日,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晋江市安海镇丙厝村鑫源宾馆门口,盗走白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豪爵HJ125-8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3696元)。 5、2014年6月8日,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官桥镇金都宾馆门口,盗走杨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世纪风SJF125-E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4235元)。 6、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高速桥下面吴某甲厝门口,盗走卢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豪爵HJ125-8E摩托车(车牌号赣E×××××,价值人民币3168元)。 7、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石井镇下尾村生源便利店门口,盗走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1部东力TN125-22C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3696元)。 8、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水头镇布牛坡春晖推拿足浴门口,盗走黎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豪爵HJ125-8E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2640元)。 9、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官桥镇富甲一方5号楼楼梯边,盗走黄某乙停放在该处1部豪爵HJ125-8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2640元)。 10、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官桥镇粮食城地磅旁,盗走聂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豪爵GN125H(C型)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5544元)。 11、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曾某伙同曾令现(已判决)窜到晋江市安海镇金石KTV门口,盗走尤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豪爵HJ125-8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2439元)。 12、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曾某伙同曾令现窜到晋江市安海镇东鲤社区福祥园宾馆门口,盗走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1部飞肯FK125-5G摩托车(车牌号闽E×××××,价值人民币5465元)。 13、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曾某伙同曾令现窜到晋江市安海镇安平万代好公寓楼下,盗走胡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豪爵HJ125-8E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5325元)。 14、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曾某伙同曾令现窜到晋江市安海镇安海派出所对面一在建工地内,盗走何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豪爵HJ125-8E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4973元)。 15、2014年7月5日,被告人曾某伙同曾令现窜到晋江市安海镇A+酒店门口,盗走唐某停放在该处的1部豪爵GN125-2D摩托车(车牌号闽C×××××,价值人民币650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某、梁某、王某乙、白某、杨某、卢某、张某甲、黎某、黄某乙、聂某、尤某、张某乙、胡某、何某、唐某的陈述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分别证实他们失窃财物等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