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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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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甲交通肇事罪,尤某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9、闽成功司鉴(2014)毒检字第0346、0347、0348号酒精检验报告书分别证实: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进行乙醇浓度定量分析,在尤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0.00mg/100ml;在尤某乙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0.55m

9、闽成功司鉴(2014)毒检字第0346、0347、0348号酒精检验报告书分别证实: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进行乙醇浓度定量分析,在尤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0.00mg/100ml;在尤某乙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0.55mg/100ml;在尤某丙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45.03mg/100ml。

10、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清单综合证实:公安机关分别向尤某甲扣押豫A×××××号小型轿车,向尤某乙扣押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11、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尤某甲、尤某乙均持有有效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

12、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说明综合证实:肇事豫A×××××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尤某甲,行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并有购买强制险;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尤某乙,该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注销”,行驶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尤某甲、尤某乙、被害人尤某丙的基本身份信息。

14、归案情况报告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甲离开现场,后于2014年2月1日11时许,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过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乙先后被送往南安市中医院、南安市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医院治疗。2014年3月5日10时许,办案民警到被告人尤某乙家中对其进行询问,被告人尤某乙能如实供述其醉驾导致事故发生的过程。2014年4月24日11时许,办案民警又到被告人尤某乙家中对其进行讯问,被告人尤某乙能如实供述其醉驾导致事故发生的过程。

15、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材料综合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尤某丙家属与被告人尤某甲代理人尤洪生达成赔偿协议,由尤某甲一次性赔偿尤某丙家属人民币36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尤某甲与被告人尤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尤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告人尤某乙人民币225000元,并取得谅解。

16、被告人尤某甲对其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述他有自首、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等情节。

17、被告人尤某乙对其饮酒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尤某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此外,被告人尤某乙提供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其本人的出院小结、残疾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其本人的病情和住院情况(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右股头粗隆闭合粉碎性骨折,右髋臼后壁骨折;出院医嘱为专人护理6个月,休息1年,定期复查X线,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1年后根据股骨头愈合情况决定是否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伤残程度为九级,如果其右侧右股头发生坏死,行人工关节置换,再另行评定。

南安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尤某甲所在村民委员会愿意对其实施监督帮教,家属愿意配合司法所对其实施监督帮教,矫正条件较为成熟,适宜社区矫正。

代保管款、执行案款专用票据证实:被告人尤某乙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