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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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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甲交通肇事罪,尤某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相关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尤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尤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相关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尤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尤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尤某甲、尤某乙分别予以惩处。

被告人尤某甲、尤某乙对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0时50分,被告人尤某甲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由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往县道329线公路右侧欲左转调头往省新镇新厅村方向行驶时,与同向后方由被告人尤某乙饮酒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尤某丙)发生碰撞,造成尤某丙当场死亡、被告人尤某乙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甲弃车离开现场,后于同日11时许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被告人尤某乙由到场的医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出院后在其位于南安市省新镇安后村胜利35号的家中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及讯问,其能如实供述其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

2014年2月2日,经泉州市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进行乙醇浓度定量检测,检出被告人尤某乙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尤某甲的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0.00mg/100ml;尤某丙的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45.03mg/100ml。

2014年3月3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尤某丙系交通事故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4年3月30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尤某甲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尤某乙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尤某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4年2月12日,被害人尤某丙家属与被告人尤某甲代理人尤洪生达成赔偿协议,由尤某甲一次性赔偿尤某丙家属人民币360000元,并取得谅解。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尤某甲与被告人尤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尤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告人尤某乙人民币225000元,并取得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尤某乙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南安市司法局作出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尤某甲适合进行社区矫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