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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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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甲交通肇事罪,尤某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84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甲,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84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甲,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尤某乙,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4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尤某甲交通肇事、被告人尤某乙危险驾驶一案,由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南检公刑诉(2014)67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甲、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0时50分,被告人尤某甲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由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往县道329线公路右侧欲左转调头往省新镇新厅村方向行驶时,与同向后方由被告人尤某乙饮酒后无证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尤某丙)发生碰撞,造成尤某丙当场死亡、被告人尤某乙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甲弃车离开现场,后于同日11时许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被告人尤某乙由到场的医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出院后在其家中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及讯问。

2014年2月2日,经泉州市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进行乙醇浓度定量检测,检出被告人尤某乙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尤某甲的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0.00mg/100ml;尤某丙的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245.03mg/100ml。

2014年3月3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尤某丙系交通事故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4年3月30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尤某甲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尤某乙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尤某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4年2月12日,被害人尤某丙家属与被告人尤某甲代理人尤洪生达成赔偿协议,由尤某甲一次性赔偿尤某丙家属人民币360000元,并取得谅解。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尤某甲与被告人尤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尤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告人尤某乙人民币225000元,并取得谅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