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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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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甲交通肇事罪,尤某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证人尤春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0时50分许,他接到他儿子尤某甲的电话称其驾驶自己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尤少强家门口被一部摩托车撞到了,要求他赶快来事故现场查看。闻讯后他当即

1、证人尤春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0时50分许,他接到他儿子尤某甲的电话称其驾驶自己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尤少强家门口被一部摩托车撞到了,要求他赶快来事故现场查看。闻讯后他当即从南安市省新镇南金村联溪62号步行来到事故现场查看,当他赶到事故现场的时候,发现他儿子尤某甲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停放在他堂弟尤少强家门口(即南安市省新镇新厅村往县道329线的公路右侧),与之发生事故的白色摩托车倒在豫A×××××号小型轿车的左前方,该摩托车的倒地位置旁边躺着一个男的(是后来被“120”送去医院的那名伤者),该摩托车倒地位置的上方躺着另外一个男的(即死者)。他就来到尤少强的家中,发现尤某甲在楼下的大厅坐着,浑身颤抖,心里很慌张。他就问尤某甲事故发生的经过,尤某甲说他驾车从尤少强家门口掉头的时候,由新厅村往县道329线方向驶来的摩托车就撞到其所驾驶的小轿车,不久之后“120”急救车以及省新派出所的警车就赶来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了。

2、证人尤少强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1日21时许,他堂侄子尤某甲到他家里做客,直至次日0时50分左右,尤某甲说要回家,便自己一个人从他家出来。大约四五分钟后,他看见门口围着三五个人,便走到外面的公路上去查看,发现尤某甲驾驶的小轿车与一部女式摩托车发生事故,公路上有两个人受伤躺在路面上,他看见尤某甲浑身颤抖,很慌张的样子,他就问尤某甲怎么回事,尤某甲说是地上的那两个人驾驶那部女式摩托车撞到他的车,尤某甲说还没有报警,并叫他帮忙报警,见此情形,他就用手机“139××××6566”拨打“110”报警,当他报警之后,就将尤某甲叫到他客厅上坐着,并叫尤某甲不要害怕,说他已经帮其报警了。

3、证人尤拓彪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1时40分,他接到尤传固电话后赶到案发现场,发现其父亲尤某丙已经死亡,尤某丙与尤某乙在案发前有一起到省新镇喝酒。

4、证人尤秀丽(系被告人尤某乙妻子)的证言证实:事故致尤某乙右股头粗隆闭合粉碎性骨折、右髋臼后壁骨折,至今还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遵医嘱,要休息1年。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综合证实:案发现场肇事车辆的运行轨迹以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综合证实:被害人尤某丙系交通事故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7、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分别证实:肇事的豫A×××××号小型轿车、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均正常。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尤某甲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尤某乙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尤某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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