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三河口逸枫网盟网吧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焦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同日寄押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4月6日,被告人董某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带回至南安市看守所执行拘留。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郭某在杨某乙陪同下到南安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证实他于2014年4月2日找杨某甲借了70万元,至2014年12月份,他每个月都有还他利息钱3.5万元,2015年1月份的利息钱没有还杨某甲,2015年2月2日15时许,杨某甲打电话叫他到南安市官桥镇新圩村118号其家去,他17时许打摩的到杨某甲家,他和杨某甲、郭某一起到杨某甲家三楼,杨某甲打电话叫董某上来,杨某甲接着就问他欠的那些钱要怎么还,有没有去想办法,他说他这几天也在设法凑钱,杨某甲听了就开口骂说讨了这么久了还没还钱,后杨某甲就用右手拳头往他头部右侧打了五下,董某也过来用右手拳头往他头部左侧打了三下,他被打得跌坐在地上,后杨某甲等人都走了,把他一个人留在三楼的一个房间里并从外面把门锁住了,22时许,杨某甲拿了一个枕头和一床棉被给他叫他躺沙发上睡觉,2月3日11时许,杨某甲又到三楼他所在的房间来,骂他说这么点钱也不还,骂了大约二十分钟,2月3日15时许,杨某甲又带了一个50岁左右男子(以下简称C)过来,郭某也上来了,男子C就问他借的钱借给谁了,好去帮他讨来还给杨某甲,他就跟男子C说如果只是给借钱的人打电话是讨不回来,谈了大约有三十分钟,男子C就下楼去了,杨某甲就拿了一张写了字的纸条,叫他照上面抄,大致意思是说他是自愿到杨某甲家中配合追款,追来的钱第一时间给杨某甲,他不写,杨某甲就用右手拳头往他胸部、腹部、背部上面打,后杨某甲又拿了一根不锈钢材质长约80公分的棍子往他背部、颈部、腿部等处打,他就跟杨某甲说不要打,杨某甲就说不打他不会拿钱出来,杨某甲还对他说要是不还钱要让他老婆孩子也死,杨某甲打到一半的时候,男子C就上楼来了看到杨某甲在打他就把杨某甲拉到一边说不要打,后他们几人就都坐下来了,男子C和杨某甲就一直跟他说要想办法去筹钱,谈了大约有一小时,杨某甲又叫他写一张纸条,大致意思是他自愿配合杨某甲追款,追来的钱第一时间给杨某甲,他依照杨某甲的意思写了还盖了手印,他写完后杨某甲等人就下楼了并把门锁上了,2月4日11时许,杨某甲叫他吃饭,说他不吃饭就要讨打,于是他就吃了,后他就坐在房间里的沙发上,杨某甲就继续逼他筹钱,他说让他出去讨才讨得到,杨某甲就说他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不打他他就不会去想办法拿钱,后杨某甲又把他锁在房间里,至2月4日19时许,杨某甲、董某、郭某又上来一起吃饭,吃完后杨某甲又跟他说要继续想办法拿钱还,过了约半小时,杨某甲又出去了,2月5日1时许,杨某甲上楼到他房间来,后就打电话叫董某、郭某上来,当时他坐在椅子上,杨某甲就用右手抓住他的头发把他拖倒在地,接着就往他身上拳打脚踢,董某也过来往他身上拳打脚踢,后杨某甲又拿了一个不锈钢材质长约80公分的棍子往他身上打,往他腹部还有背部戳,他跌倒在地上就用双手护住头部,董某就来抓他的衣服,杨某甲就抓他的头发,把他拖起来,杨某甲和董某就继续对他拳打脚踢,打了大约有40分钟,期间他一直求杨某甲说不要打,但杨某甲还是一直打,打完后,杨某甲就让董某、郭某去买宵夜,杨某甲则是拿他的手机查看他手机里面的信息,董某和郭某买宵夜回来后,杨某甲就叫他去吃宵夜,吃完后,杨某甲就叫董某在房间里看着他,郭某就说其睡了两小时了,其来看,后杨某甲就留他和郭某在房间里,至2月5日7时许,郭某就出去了,至11时许,杨某甲又上来了,叫他要赶紧拿钱出来,他就说他有在想办法,至14时许,董某开车载他和杨某甲到他们单位找他领导陈某,陈某不知道他被控制了几天就说叫他要设法还钱,他们大约坐了二十分钟就离开了,杨某甲又叫他打电话讨钱,但是找他借钱的人没接电话,董某就载他和杨某甲回家去了,他们到了杨某甲家就碰到派出所的人;案发后,他自愿和杨某甲调解等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