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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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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2、事故调解协议书、支付凭证、谅解书、声明书等材料综合证实:案发后,经南安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林某的父亲林夫强分别与被害人刘某乙、曾某乙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丙的父

22、事故调解协议书、支付凭证、谅解书、声明书等材料综合证实:案发后,经南安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林某的父亲林夫强分别与被害人刘某乙、曾某乙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丙的父亲王某甲受其委托代其办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协议,肇事车方已支付被害人刘某乙的亲属赔偿款人民币450000元,已支付被害人曾某乙的亲属赔偿款人民币392000元,已支付被害人王某丙赔偿款人民币711508元,被害人刘某乙、曾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被害人王某丙自愿放弃的伤情鉴定的权利并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

23、被告人林某对其驾车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述他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严重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庭审时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并造成死伤后果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被害人的亲属已得到经济赔偿且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林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开育

代理审判员  傅仰鹏

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筱玫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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