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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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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06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9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06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9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4)1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9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世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官桥镇宏发大酒店往晋江市磁灶镇新乡村方向行驶,于4时41分许,行驶至南安市官桥镇福官路蓝侨社区路段(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附近路段)时,林某驾驶车辆跨越过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行驶至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刘某乙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曾某乙、王某丙)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曾某乙当场死亡,王某丙受伤送医院抢救,闽C×××××号小型轿车及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67.26mg/100ml;刘某乙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4.87mg/100ml。经南安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林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曾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王某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一方与刘某乙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45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林某一方与曾某乙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392000元,取得对方谅解;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林某一方与王某丙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711508元,取得对方谅解,对方表示自愿放弃王某丙的伤情鉴定权利。

被告人林某因本案被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期间,向看守所民警检举揭发同监室犯罪嫌疑人卢建业尚未被掌握的一起盗窃行为(该人因涉嫌多起盗窃已被刑事拘留),经查证,情况属实,现卢建业犯盗窃罪已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