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因本案被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期间,向看守所民警检举揭发同监室犯罪嫌疑人卢建业尚未被掌握的一起盗窃行为(该人因涉嫌多起盗窃已被刑事拘留),经查证,情况属实,现卢建业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鲁云科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其行走在官桥镇福官中路(距派出所约200米)时,听到pong的一声,回头发现有一辆奥迪轿车跟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其赶紧走过去,看见有三个人躺在地上,伤势很严重,奥迪小轿车的驾驶员从驾驶室走出来,就倒在地上,后面他有爬起来坐在驾驶座后面,其见状就赶紧拨打电话报警。 2、证人刘旭东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4时40分许,其驾驶一辆货车经过官桥镇转盘位置,看见该路段附近有一起交通事故,好像有两三个人躺在路上。于是其就在路边停车后走到事故现场围观,事故现场有一辆奥迪车停放在官桥转盘往福官路方向左侧中间位置,一辆摩托车倒在奥迪车前方,有两名男子躺在奥迪车前方,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一名男子躺在奥迪车后方还有生命迹象。约三分钟后120的急救车过来并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公安人员到现场后从奥迪车后座拉出一名男子,当时奥迪车上就只有该陌生男子,该男子约25岁,身高约175CM。 3、证人林夫强的证言证实:其是闽C×××××号小型轿车的车主,该车是2011年4月份买的,平时都是其或其儿子林某在使用,林某持有C1类驾驶证。 4、证人郭新宇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其在官桥镇宏发大酒店的包厢与林某、唐斌一同喝酒,喝了两杯之后又去其他包厢跟其他客人打招呼,后约3时许,其第二次进入包厢,就跟林某说叫他早点回家,他家里还有小孩子需要照顾,后来林某是几点离开的其就不清楚。 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老公曾某乙在晋江市金利陶瓷厂上班,其平时在广东佛山市工作,不清楚案发前曾某乙的去向。 6、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刘某乙在晋江市一陶瓷工厂上班,闽C×××××号摩托车是刘某乙在2011年买的,其不清楚案发前刘某乙的去向。 7、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的父亲,159××××4470)的证言证实:王某丙在晋江市宝洋工业区打工,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零医院接受治疗,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说话,现还在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死亡2人、受伤1人,留有肇事车辆二辆,分别是闽C×××××号小型轿车、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以及现场的路面、照明等情况。 9、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综合证实:案发事故现场位置、现场状况及车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