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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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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相关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相关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庭审时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并造成死伤后果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被害人的亲属已得到经济赔偿且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林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人林某的父亲林夫强)从南安市官桥镇宏发大酒店往晋江市磁灶镇新乡村方向行驶,于当日4时41分许,行驶至南安市官桥镇福官路蓝侨社区路段(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被告人林某驾驶的轿车跨越过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行驶至对向车道,碰撞到对向由刘某乙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曾某乙、王某丙),事故造成刘某乙、曾某乙二人当场死亡、王某丙严重受伤(重型颅脑损伤、右股骨骨折、双肺挫伤等)、两车局部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从肇事车中将被告人林某带出并进行调查,在接受询问时,被告人林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路段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称他没有看到对方车辆,也不知道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2014年10月4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67.26mg/100ml;刘某乙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4.87mg/100ml。2014年10月9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曾某乙均系交通事故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14年10月10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侦查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曾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王某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经南安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林某的父亲林夫强分别与被害人刘某乙、曾某乙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丙的父亲王某甲受其委托代其办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协议,肇事车方已支付被害人刘某乙的亲属赔偿款人民币450000元,已支付被害人曾某乙的亲属赔偿款人民币392000元,已支付被害人王某丙赔偿款人民币711508元,被害人刘某乙、曾某乙的亲属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被害人王某丙自愿放弃的伤情鉴定的权利并对被告人林某表示谅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