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因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损失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因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损失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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