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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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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6、证人虞光琴(宋某乙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宋某乙的右眼是先天性看不见的,左眼是被打伤后就看不清东西的。宋某乙说他的左眼是被虞某甲打的。之前,虽然宋某乙的右眼看不到东西了,左眼有轻微近视,但还是可以看到

6、证人虞光琴(宋某乙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宋某乙的右眼是先天性看不见的,左眼是被打伤后就看不清东西的。宋某乙说他的左眼是被虞某甲打的。之前,虽然宋某乙的右眼看不到东西了,左眼有轻微近视,但还是可以看到事物的,比如平时手机上网、书上的字迹可以看到。现在他看不清事物了,平时打电话手机上的字都看不清,连生活自理都比较困难。经过手术治疗,宋某乙的眼睛看东西还是很模糊,生活很难自理。

7、证人宋府(宋某乙的弟弟)的证言证实:宋某乙的右眼先天性看不见了,宋某乙说他的左眼是被他的三舅虞某甲打的。宋某乙在被打之前,虽然他的右眼看不到东西了,左眼有轻微近视,但还是可以看到事物的,被打之后,宋某乙就看不清事物了。经过手术治疗,宋某乙的眼睛看东西还是很模糊。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综合证实:公安人员到南安市水头镇曾庄村虞某丙租房进行现场勘查,在案发现场发现有少许碗碟碎片,现场已被清理,未发现任何作案工具。

9、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被告人虞某甲指认作案地点就是南安市水头镇曾庄村虞某丙租房;被害人宋某乙因视力下降视野模糊,无法辨认被告人虞某甲及证人虞某乙、虞某丙;虞某乙、虞某丙辨认出被告人虞某甲。

10、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同济司法鉴定(2015)法医临床L0365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宋某乙虽然存在左眼高度近视病变,但其前房出血、房角后退及继发性青光眼外伤为主要原因,目前检查左眼眼压已在正常范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分别评为轻伤二级。

11、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宋某乙的损伤情况。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19日,虞某乙、虞某丙因殴打宋某乙,分别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虞某甲的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14、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2014年9月22日,水头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虞某甲2014年9月23日到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接受讯问,2014年9月23日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接受讯问。

15、被告人虞某甲供述和辩解:2013年11月3日19时许,他和老婆梁仕飞到南安市水头镇曾庄村他侄子虞某丙租房内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虞某丙、宋某乙。因为虞某乙在水头承包了一个工地,所以宋某乙就跟着虞某乙一起干活。在吃饭的过程中,因虞某乙就说宋某乙干活偷懒引起两人吵架,后来虞某乙就对宋某乙说:“要不是看在你妈是我姑姑的份上,我就不会请你来干活了。”宋某乙就说:“要不是我妈是你姑姑,你是不是想把她日了”。他听后就很生气。接着他就看到虞某乙、虞某丙两个人已经和宋某乙在互相推来推去,但当时他心里面有气,也不去管他们,就直接进房间了。他当时在房间里呆了四五分钟,听到客厅传来碗碟破碎声。于是他就走出房间来到客厅,当时他就看到宋某乙一个人在客厅,同时他看到吃饭的桌子也被掀翻在地,碗碟摔碎了一地。他就走上去对宋某乙说:“你既要偷懒,还要挑拨人家工人,现在又来砸东西,你到底是人还是畜生?”他当时心里面很气,所以一说完就用右手打了宋某乙左边脸颊一巴掌。宋某乙被他打了一巴掌之后,就说:“三舅你还打我,我眼睛都看不见了”。他看宋某乙这个样,心里也很火,于是就打电话给他姐姐陈鸿先(宋某乙的母亲),但陈鸿先就说她不过来,他就跟陈鸿先说:“你不过来我也不管了”,于是他就直接回家了。后来他就听说宋某乙被送到医院去检查了,但具体伤势情况他不清楚。2014年9月22日20时许,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他于9月23日11时到水头派出所接受调查去年宋某乙被打的事情。他就按时自行到水头派出所反映当时发生的情况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