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证实王某己于2014年8月12日入住泉州180医院,至2014年8月20日出院,被诊断为:左手掌刀砍伤:左第五掌骨头部开放性骨折,左环小指屈肌腱,小指伸肌腱开放性断裂,左手掌第三指总神经,尺神经开放性断裂。黄某戊于2014年8月12日入住泉州180医院,至2014年8月19日出院,被诊断为:双肩部刀砍伤。 (18)工作说明,证实:①案发各个相关视频监控以公安局的高清视频监控时间为准,益鸿鞋厂的视频监控时间与公安局的高清视频监控较为接近;②登越鞋厂的视频监控时间因该厂的监控安装问题,时间较公安高清监控时间提前35分钟左右。③公安高清监控系南安市公安局自行安装使用。④另一同案人赵兴红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办理刑事拘留,现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已将赵兴红涉案材料邮寄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由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一并审查起诉。 (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5月13日22时25分,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美林松岭村王晋生高频厂一楼车间内制鞋机工作台边,现场扣押王某乙作案工具木椅一把。 (2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确认王某己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两处);黄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两处);黄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1)同案人赵兴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因前一天,王某乙和美林八马鞋厂一画线工发生纠纷,第二天下午上班后,其在厂门口看到该画线工叫一些人,因担心被那些人打,其和两名老乡到松岭村桥头找到王某乙,并告诉王某乙。王某乙在桥头超市那里买了两把菜刀带在身上,大概是当天下午5点左右,那之前发生纠纷的本地男子带了好多男子过来,于是他们就往超市里退,王某乙站在门口,后来那些本地男子就停下车往超市门口走,他们厂里的那个画线的工人走过来就朝着他一个老乡罗强说:“就是这个人刚到厂里威胁我。”于是那些本地男子就过来要拉罗强,王某乙看到他们冲过来,就拿起手上的菜刀朝那些本地男子砍下去,当时王某乙的双手各自拿一把菜刀朝他们砍下去,砍了之后那些本地男子就朝超市外面跑,他看到那些本地男子跑出去之后,其往超市门口走出去看,这时候,王某乙就拿他手上的一把菜刀给他,他怕被那些本地男子殴打,就拿起那把菜刀追出去,那些本地男子就跑掉了,他就回超市和王某乙以及另外三名老乡往益鸿鞋厂的后门跑掉了。 (2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己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己的身份情况。 (2)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 (3)票据、鉴定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治疗花费医药费等费用情况。 (4)福建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戊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戊的身份情况。 (2)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 (3)票据、鉴定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治疗花费医药费等费用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