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王某乙因琐事在南安市美林八匹马成型车间内与王某己发生纠纷。2014年8月12日下午,王某己召集黄某戊、黄某丁等人到南安市美林八匹马鞋厂汇合欲找被告人王某乙理论。得知该情况后,当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与赵兴红(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达南安市美林松岭桥头永盛超市,被告人王某乙在该超市买了两把菜刀。同日17时许,王某己、黄某丁、黄某戊等人骑摩托车经过美林松岭桥头永盛超市门口时,发现被告人王某乙等人站在超市门口,王某己、黄某丁、黄某戊下车追至超市内。被告人王某乙在超市收银台附近持菜刀砍伤王某己、黄某丁、黄某戊。2014年9月22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两处)、黄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01月12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两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诉机关提供: (1)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16时20分许,他接到黄某戊电话让他过去帮忙,后他和黄某戊等七人到松岭村的八匹马鞋厂门口,后来十一个人骑摩托车到松岭村桥头一家超市,黄某戊先冲进超市,其跟后面。进超市后,其看到一个瘦高个站在超市的门口,另外四个外地人站在超市后面。后黄某戊和他都被瘦高个外地男子持菜刀砍伤,黄某戊伤到两个肩膀方向及身上,其的右手前臂被砍,那个松岭村的男子则被一个胖胖的手臂有纹身的年轻男子拿着一把菜刀砍到一个手指快掉了。后其和事主往左拐往玉叶街方向跑,黄某戊往路口的右边跑,后那个瘦高个男子还拿菜刀追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