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邬某、兰某等盗窃罪,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因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均供认自第2-22起所盗柴油均卖给被告人张某甲,且被告人张某甲供认被扣押的柴油大部分向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收购。因此,认定张某甲收购柴油的数量及价值应按指控的第2-22起盗窃的总数额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