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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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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兰某等盗窃罪,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3、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兴源路捷信货运站旁,盗走侯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19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23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

13、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兴源路捷信货运站旁,盗走侯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19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23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14、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张某丁沙场内,盗走张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铲车油箱内的23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49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15、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芋圆沙场内,盗走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铲车油箱内的230升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49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16、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协和医院旁的小巷子内,盗走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2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62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17、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协和医院旁的小巷子内,盗走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3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950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18、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协和医院旁的小巷子内,盗走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26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690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19、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嘉祥路特机克有限公司工地旁的路边,盗走韩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107升柴油(价值人民币695.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20、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嘉祥路郝某杂货店路段,盗走郝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13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84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21、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嘉祥路变电站店铺门口路段,盗走张某戊停放在该处的两辆货车油箱内的1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97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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