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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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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兰某等盗窃罪,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七、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电机、抽油泵、抽油管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已扣押的车辆闽D×××××黑色本田CRV汽车1辆、闽C×××××货车1辆、闽C×××××货车1辆、闽B×××××别克商务车1

七、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电机、抽油泵、抽油管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已扣押的车辆闽D×××××黑色本田CRV汽车1辆、闽C×××××货车1辆、闽C×××××货车1辆、闽B×××××别克商务车1辆,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煌娟

人民陪审员  黄世超

人民陪审员  施能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希迎

退赃明细表

序列号被害人姓名被盗柴油(升)应退发还(升)

1王某甲300300

2厦门公交公司534534

3柯某甲、柯某乙325325

4吴某甲720720

5孙某175175

6尤某100100

7王某乙5151

8陈某200200

9吴某乙100100

10黄某200200

11廖某110110

12颜某185185

13吴某丙215215

14侯某190190

15张某丁230230

16潘某230230

17李某甲250250

18李某乙300300

19朱某260260

20韩某107107

21郝某130130

22张某戊150150

23许某乙100100

小计5162小计5162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