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电机、抽油泵、抽油管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已扣押的车辆闽D×××××黑色本田CRV汽车1辆、闽C×××××货车1辆、闽C×××××货车1辆、闽B×××××别克商务车1辆,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煌娟 人民陪审员 黄世超 人民陪审员 施能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希迎 退赃明细表 序列号被害人姓名被盗柴油(升)应退发还(升) 1王某甲300300 2厦门公交公司534534 3柯某甲、柯某乙325325 4吴某甲720720 5孙某175175 6尤某100100 7王某乙5151 8陈某200200 9吴某乙100100 10黄某200200 11廖某110110 12颜某185185 13吴某丙215215 14侯某190190 15张某丁230230 16潘某230230 17李某甲250250 18李某乙300300 19朱某260260 20韩某107107 21郝某130130 22张某戊150150 23许某乙100100 小计5162小计5162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