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4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南安市省新镇满山红村柯厝路口,盗走柯某甲和柯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水泥罐车油箱内的325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125.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5、2014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南安市省新镇梅树宫前停车场内,盗走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三辆大货车油箱内的72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4708.8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6、2014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南安市省新镇省新村县道329线丹青村委会广告牌旁的停车场内,盗走孙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175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144.5元)和尤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100升的柴油(价值人民币654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7、2014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南安市金淘镇亭川村亭川沙场内,盗走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铲车油箱内的51升柴油(价值人民币333.5元)和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后八轮土方车油箱内的2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308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8、2014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南安市金淘镇成功村10组高速桥下的沙场内,盗走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铲车油箱内的1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654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9、2014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南安市金淘镇高速路口朵桥沙场内,盗走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货车油箱内的2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308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10、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一销售味精的店铺外,盗走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11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71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11、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桥闸沙场内,盗走颜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铲车油箱内的185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202.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12、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大古沙场内,盗走吴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铲车油箱内的215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397.5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