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邬某、兰某驾驶该辆黑色本田CRV越野小轿车到晋江市安平开发区商贸城协和医院后面,盗走许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货车油箱内的1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650元),后将盗得的柴油卖给被告人张某甲。 上述柴油销赃后,被告人邬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兰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冷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王某甲发现柴油被盗后即报警,公安机关经研判,发现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告人张某甲有向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收购柴油的嫌疑。2014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晋江市青阳镇一租房内、晋江市池店镇镇政府对面一栋楼房四楼租房内、晋江市池店镇西头村刺桐大桥下一个收购点内抓获被告人冷某、邬某、张某甲,当场查获偷油的作案工具电机、抽油泵、抽油管及柴油6.02吨等。 2014年11月27日17时30分许,晋江市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民警在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百事通物流公司楼上公寓420房间抓获被告人兰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邬某扣押赃款人民币4000元及1辆闽D×××××黑色本田CRV汽车;向被告人张某甲扣押0#柴油6.02吨(折合7290.22升)及1辆闽C×××××货车、1辆闽C×××××货车、1辆闽B×××××别克商务车(实际车牌闽C×××××、系被告人冷某租赁后再将后箱改装为装油卸柴油箱子)。 另经检测,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案发前均曾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被告人邬某、冷某吸毒成瘾。 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王某甲、柯某甲、柯某乙、吴某甲、孙某、尤某、王某乙、陈某、吴某乙、黄某、廖某、颜某、吴某丙、侯某、张某丁、潘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韩某、郝某、张某戊、许某乙的陈述,证人叶某、许某甲、何某、张某乙、庄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过磅单,价格鉴定书,厦门公交公司出具的函告,尿液检验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租车合同,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结伙或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邬某参与盗窃21起,涉案价值人民币33896.4元;被告人兰某参与盗窃19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8206.8元,被告人冷某参与盗窃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7844.6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涉案价值人民币33896.4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邬某、冷某、张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又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兰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大部分赃物已扣押,对被告人邬某、兰某、冷某、张某甲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兰某、冷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邬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兰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对被告人冷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四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