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同案人潘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2012年2月份,其在厦门当货车司机,刘某甲让其帮他三次到厦门同安载货物。其三次到厦门同安区德邦货运站用刘某甲给的身份证(姓名为“陈某乙”)领取13箱货物载到枷楠电厂宿舍楼下给刘某甲。 2012年9月份,刘某甲让其到安溪县金谷枷楠电厂帮忙负责监督工人以及干些杂活。刘某甲是老板,负责联系生产麻黄素的原料、设备以及提供场地。其帮忙在生产麻黄素的现场负责监督生产,参与生产麻黄素;肖某甲、上官某甲受雇于刘某甲,肖某甲还教其和上官某甲生产麻黄素。其在枷楠电厂生产麻黄素的地方看到过他(经辨认为肖积合),他还有和另外一个人一起来(未能辨认出上官某乙)。 9、同案人肖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2年9月17日在龙岩市区韭菜园劳务市场一拱桥边坐着等找工作,一个自称上官某乙(经辨认)的中年男子让其到安溪县一个工厂做工,月工资3,000元,并告诉其工种的具体流程,还提供刘某甲(经辨认)的手机号码。其与刘某甲联系后到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9月21日开始提炼麻黄素。其和上官某甲、潘某甲(均经辨认)负责第一道工序。其根据上官某乙教的方法做,潘某甲、上官某甲看了就懂得。刘某甲负责第二道工序。过两天,上官某乙和肖积合(肖某甲的堂哥,经辨认)来枷楠电厂,肖积合叫其好好干活。又过几天,他们俩又来看一下就走了。 10、同案人上官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9月20日,肖积合(经辨认)每天200元雇佣其到安溪生产麻黄素。生产麻黄素的合伙人有肖积合和刘某甲。其和肖某甲、潘某甲(均经辨认)负责第一道工序,刘某甲负责第二道工序。肖某甲与肖积合是亲戚,是肖积合叫他来生产麻黄素的。肖积合曾到现场指导生产麻黄素。 11、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证明2012年2月至3月间,黄某甲和刘某甲合伙生产违法物品,潘某甲帮载货。2012年9月间,刘某甲和潘某甲、肖某甲、上官某甲生产违法物品。其煮饭给刘某甲、潘某甲、肖某甲、上官某甲吃,有时看监控。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9月26日查获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宿舍楼制毒物品现场情况。 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过程、被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同案人黄某甲、刘某甲被扣押到作案工具、赃款等情况;被扣押到可疑麻黄素草颗粒物35包、片状氢氧化钠片20包的重量情况;可疑麻黄素2包计49.7公斤。 14、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缴获可疑麻黄素2包分别为麻黄素、(伪)麻黄素。 15、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明被扣押麻黄素上缴情况。 16、涉案手机号码(刘某甲供述为肖积合使用的、同案人刘某甲被扣押的、同案人刘某甲使用的、同案人肖某甲被扣押的、同案人上官某甲供述为被告人肖积合使用的)于2012年9月份通话情况。 1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肖积合于2014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