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刘某甲和黄某甲商议生产麻黄素销售,约定由黄某甲联系生产麻黄素的技术人员。后黄某甲联系被告人肖积合,由被告人肖积合向刘某甲传授从康泰克感冒药中提取麻黄素的方法,使得刘某甲以该方法在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宿舍里,用康泰克感冒药提取87.5公斤麻黄素进行贩卖。 2012年9月份,被告人肖积合与刘某甲商定生产麻黄素出售后,雇请肖某甲、上官某甲、潘某甲等人,在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宿舍里,用麻黄草颗粒提炼49.7公斤麻黄素准备出售。 被告人肖积合于2014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1、证人上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9月,肖积合叫其载他堂弟肖某甲从长汀到厦门,其才认识肖某甲。过后二次帮肖积合开车载其到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宿舍楼找茶叶店老板(经辨认为刘某甲)。第一次肖积合没有买茶叶,第二次买3斤茶叶。肖积合打电话都避开他到旁边接听。其不知道生产麻黄素的事。 2、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购房发票,证明2012年2月至3月份间,其听黄某甲说要跟刘某甲在安溪生产麻黄素,后黄某甲于同年3月以其身份证购买房产的事实。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黄某甲让其以钟某甲的名字预定房产的事实。 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至3月间,其帮刘某甲在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宿舍楼换装监控相关事宜。 5、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明刘某甲管理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宿舍楼的事实。 6、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其从小就与在长汀县读书的刘某甲认识。2012年春节后,其与刘某甲商议合伙卖制造冰毒的麻黄素赚钱。其占60%,负责购买用于生产加工麻黄素的原材料康泰克感冒药、销售麻黄素及联系找生产加工的师傅;刘某甲占40%,负责生产加工场地、工人及所需材料。其向“阿来”购买1公斤(价格7,500元)含有麻黄碱的康泰克感冒药。因肖积合会加工麻黄素,以前曾因非法加工生产麻黄素被公安机关抓过,已放出来。其找到肖积合,约好报酬是每生产加工1公斤麻黄素给6,000元。其就将刘某甲的手机号码告诉肖积合,同时叫刘某甲到时联系肖积合。其将康泰克感冒药送到安溪县给刘某甲生产,刘某甲电话联系肖积合,由肖积合技术指导生产麻黄素,生产麻黄素成功后,就没有问肖积合,因为刘某甲掌握生产麻黄素技术了。后因公安机关抓得紧,其也没有和肖积合联系了,忘了他的手机号码,又肖积合经常换手机。其没给肖积合6,000元,也不知道刘某甲是否给他。从2012年2月至3月初,其和刘某甲分别出资30万元、45万元,由其采购康泰克感冒药和出售成品麻黄素,由刘某甲进行生产,共生产麻黄素87.5公斤由其卖给“刘哥”。后来听他人讲公安机关抓得严,就没有和刘某甲联系再生产麻黄素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