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年初,黄某甲和其联系合作生产麻黄素,约定由黄某甲提供生产麻黄素的原料、配料和负责销售,并派“师傅”帮忙生产,其负责提供场地和叫人帮忙生产。黄某甲将原料和配料通过物流运到同安的物流公司,其让潘某甲到同安将货载到安溪枷楠电厂宿舍楼一楼后面的仓库。后黄某甲说有一个姓肖的技术人员用电话联系并指导其生产差不多一公斤的麻黄素。其就和“小肖”电话联系,自己按照“小肖”的指导步骤在安溪县金谷镇枷楠电厂211房间提炼麻黄素。过后,其就掌握这个生产技术。其和“小肖”没有见过面,也没有付钱给“小肖”。2012年9月份,肖积合提出和其合伙生产麻黄素。其问他,以前有一个姓肖的技术人员是不是他,肖积合点头默认是。其就知道以前姓肖的技术人员(“小肖”)就是肖积合。其自2012年2月到3月4日间,共生产加工87.5公斤麻黄素载去给黄某甲销售。 其在和黄某甲合伙生产麻黄素后,肖积合在打电话向其购买茶叶而相互认识。后来,他和一个开车的男子(未能辨认出上官某乙)来枷楠电厂门口其茶叶店。肖积合单独在茶叶店里说,他有一批生产麻黄素的原材料要在这里加工,他派工人过来生产,差不多十几天,他负责销售麻黄素。他反复说几次,其就同意。2012年9月份,肖积合将生产麻黄素的原材料通过货运载到枷楠电厂。过几天,肖积合打电话说工人要过来,肖某甲、上官某甲先后过来。其叫潘某甲帮忙生产和管理。肖某甲、上官某甲、潘某甲负责第一道工序,其负责第二道工序。肖某甲有帮忙指导和生产。其等人生产出的麻黄素均已被扣押了。 其和肖积合见过两次面,其使用手机号码和肖积合使用的号码联系过。 亦曾供述,其在生产麻黄素过程中不懂的就打电话问黄某甲,有时黄某甲叫另外一个姓肖的技术人员用电话联系指导其生产,主要是对第一次生产1公斤的麻黄素进行技术指导,其掌握技术后自己生产了。还曾供述其按照黄某甲跟其说步骤提取麻黄素,其有不懂的就会及时打电话问黄某甲,黄某甲问别人后再打电话跟其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