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另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人沈灿炎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希杰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

另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人沈灿炎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希杰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4月12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及同案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吕某甲、戴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肖某、苏某某、黄某甲、肖某某、吕某某、苏某甲、陈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程某乙、邓某某的证言,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永价认(2014)127、(2015)8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永定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照片及同案人沈某甲、程某乙、邓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沈灿炎、同案人沈某甲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永定县公安局城区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案件情况说明,永定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刑初字第262-1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沈灿炎参与盗窃摩托车18部,盗窃数额为33923元(其中无法鉴定价值的助力车四部),被告人沈某某参与盗窃摩托车4部,盗窃数额为10331元(其中无法鉴定价值的助力车一部),被告人郑希杰参与盗窃摩托车3部,盗窃数额为7305元(其中无法鉴定价值的助力车一部),数额均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盗窃的财物,部分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灿炎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希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新犯的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灿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三、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郑希杰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中缓刑部分的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