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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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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灿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1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灿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1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定看守所。

被告人郑希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12年4月12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定看守所。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城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灿炎在永定凤城镇城区将一部白色建设工业牌助力车盗走,后由沈某甲(另案处理,下同)以约10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520元。

2、2014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永定凤城镇环城路大路巷城区安置房工地旁的一部黄色雅立马牌助力车盗走。二人将该车骑至永定凤城康寿路巷子口时,因助力车爆胎被二人丢弃,后被害人张某某在永定凤城康胜路附近将该车找回。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972元。

3、2014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在永定凤城镇环城路体育彩票店门口将一部红色本铃牌助力车盗走,并由沈某甲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乙(另案处理,下同)。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352元。

4、2014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将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永定凤城镇华府6号楼醉佳排挡楼下的一部白色济南木兰牌助力车盗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268元。

5、2014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永定凤城镇岭下北路8号店门口的一部红色豪达牌助力车盗走。因无法提供该车具体型号的有关材料,价值无法鉴定。

6、2014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永定凤城镇腾云网吧楼下的一部白色本铃牌助力车盗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958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