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4、2014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伙同沈某甲到永定城区偷摩托车。约定由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负责实施盗窃摩托车,被告人沈某某、郑希杰负责将车骑回龙岩。当晚23时左右,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骑

14、2014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伙同沈某甲到永定城区偷摩托车。约定由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负责实施盗窃摩托车,被告人沈某某、郑希杰负责将车骑回龙岩。当晚23时左右,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骑一部白色摩托车出去盗窃,被告人沈某某、郑希杰先在腾云网吧上网等待接应。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先在凤城镇家家福超市对面先锋网吧入口处盗窃一部蓝色重庆双狮牌摩托车,并将车停放在永定城区汽车站附近,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4840元(已追回)。之后二人又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凤城镇沙岗路粮食车队小区D栋楼车库门前的一部黄色滨崎牌助力车盗走,因无法提供该车具体型号的有关材料,价值无法鉴定(该车停放在龙岩时丢失)。被告人沈某某、郑希杰接应后,由被告人沈某某骑白色摩托车、被告人郑希杰骑偷来的黄色滨崎牌助力车先回龙岩,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骑偷来的蓝色重庆双狮牌摩托车继续实施盗窃。之后,二人又将被害人吕某甲停放在凤城镇龙凤花园华府6号楼后门入口处的一部黑色本铃牌助力车盗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465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吕某甲)。二人与被告人沈某某、郑希杰在中途汇合后,四人一起骑车回到龙岩。

综上,被告人沈灿炎参与盗窃摩托车18部,价值为33923元(其中无法鉴定价值的助力车四部),所获赃款4400元;被告人沈某某参与盗窃摩托车4部,价值为10331元(其中无法鉴定价值的助力车一部);被告人郑希杰参与盗窃摩托车3部,价值为7305元(其中无法鉴定价值的助力车一部)。

2014年11月5日上午10时许,永定县公安局城区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南路芝华士公寓1101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及同案人沈某甲抓获,并从被告人沈灿炎处扣押剪刀一把、螺丝刀一把、梅花扳手一把、口罩二个、蓝色重庆双狮牌摩托车一部、黑色本铃牌助力车一部及白色助力车一部;2014年12月31日永定县公安局从程某乙处扣押红色本玲牌助力车、红色长洪牌助力车及红色豪达牌助力车各一部,从邓某某处扣押白色建设工业牌助力车一部(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本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