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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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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灿炎、沈某某、郑希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7、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伙同沈某甲到永定城区偷摩托车。约定由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负责盗窃,被告人沈某某负责将车骑回龙岩。后被告人沈某某先到网吧上网等待接应,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出发

7、2014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沈灿炎、沈某某伙同沈某甲到永定城区偷摩托车。约定由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负责盗窃,被告人沈某某负责将车骑回龙岩。后被告人沈某某先到网吧上网等待接应,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出发盗窃,先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凤城镇东盛大厦旁人缘电子商务公司门口的一部黄色日铃牌助力车盗走。二人将该车推到永定凤城镇东兴坝变电站附近,因该车无法启动就将车丢弃在公路上(后被害人王某某在永定凤城镇东兴坝变电站附近将该车找回)。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460元。后被告人沈灿炎与沈某甲又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凤城镇东盛大厦后家门口的一部黄色本铃牌助力车盗走。当二人将车推到凤城镇变电站附近的巷子口,沈灿炎在接该车电线时被群众发现,二人将车扔在该处后逃跑(后被害人程某某在永定凤城镇东兴坝变电站附近将该车找回)。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711元。接着二人又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凤城镇银河路商业街一单元门口的一部黑色迅鹰牌助力车盗走。二人骑该助力车到网吧接被告人沈某某后回到龙岩。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3026元。

8、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永定凤城镇康胜路138号车库门前的一部红色本铃牌助力车盗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3239元。

9、2014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永定凤城镇康安路11号门口的一部红色豪达牌助力车盗走,并由沈某甲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乙。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120元。

10、2014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永定凤城镇步行街先锋网吧入口楼梯底下的一部红色本铃牌助力车盗走。因无法提供该车具体型号的有关材料,价值无法鉴定。

11、2014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永定凤城镇南门街红濑鸡爪店门口的一部白色亿驰牌助力车盗走,该车被盗走后在龙岩丢失。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784元。

12、2014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将被害人苏某甲停放在永定凤城镇枫南南路东二巷工商银行集资房楼下的一部本铃牌黄色助力车盗走。因无法提供该车具体型号的有关材料,价值无法鉴定。

1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灿炎伙同沈某甲在永定凤城镇城区将一部红色长洪牌摩托车盗走,并由沈某甲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乙。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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