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蔡某、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先后在本市入室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4515.39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蔡某参与入室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4515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先后在本市入室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4515.39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蔡某参与入室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4515.3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参与入室盗窃作案四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4105.39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蔡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在庭审中提出的其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的辩解,经核查,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蔡某、郭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青XXX白色吉利美日牌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锡箔纸及不锈钢金属条47个,留作证据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云海

代理审判员  梁 浩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