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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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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张某、曾某、冯某、樊某、白某、马某、李某、陈某、常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宿庆东,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延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辩护人闫小琼,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女,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张某、曾某、冯某、樊某、白某、马某、李某、陈某、常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李素侠,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训海、吴亚楠,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包训文、李新矿,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宿庆东,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胡延顺、闫小琼,被告人曾某、冯某、白某、陈某、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成立了郑州亚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负责该公司财务工作,先后招聘了被告人冯某、白某、樊某、马某、曾某、李某、常某、陈某等员工,利用互联网建立QQ群,并在QQ群里发布虚假的股票信息,以帮助股民推荐股票、提供股票分析为名,诱骗股民缴纳会员费,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黄某、张某、王某、严某、韦某、温某人民币共计167608元,另外,被告人曾某还在其他公司以同样的手段骗取王某18800元。

2014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花园路交叉口黄河建工大厦85**房间,将杜某等十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