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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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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平、李克亮、王凤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随案移交物品作案工具毛巾一块、铁丝特制钥匙一把、刀片一个、镊子一把予以没收;牌号一个、SAST手机一部予以返还所有人王某某;中国银行卡(6217858100011705048)一张、帽子一顶、honor牌白色手机一部予以返

四、随案移交物品作案工具毛巾一块、铁丝特制钥匙一把、刀片一个、镊子一把予以没收;牌号一个、SAST手机一部予以返还所有人王某某;中国银行卡(6217858100011705048)一张、帽子一顶、honor牌白色手机一部予以返还所有人李某甲;OPPO牌白色手机一部予以返还所有人李珍平;人民币9.5元予以返还任文生;人民币682元中,其中2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剩余482元予以收缴,折抵王某某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明海

审 判 员  李淑媛

人民陪审员  吴承延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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