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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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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平、李克亮、王凤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3、受案登记表,证明刘某某在柳林县燎原商厦跟前丢失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张某某随身携带的皮包内5900元现金被盗;马某乙称与同事孙洁在绥德县西山路二道街回家途中发现包内的土豪金苹果5S手机被盗;白某某在吴堡县

3、受案登记表,证明刘某某在柳林县燎原商厦跟前丢失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张某某随身携带的皮包内5900元现金被盗;马某乙称与同事孙洁在绥德县西山路二道街回家途中发现包内的土豪金苹果5S手机被盗;白某某在吴堡县祥和超市丢失华为P7手机一部;马某甲在绥德县联丰百货一地摊前购买运动鞋时被扒窃走波导金色智能手机一部;李某乙在绥德县华林摩尔城下面的新世纪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发现随身携带的两张购物卡及现金100余元被盗。

4、报案材料,证明刘某某报案称在燎原大厦附近丢失一部苹果6;张某某报案称在吴堡县电力局家属院第九个大门口被盗5900元;马某乙报案称在回家途中,途经绥德利郎专卖店对面时发现土豪金色的苹果5S手机丢失;白某某报案称在吴堡祥和超市购物时衣兜内的华为P7手机丢失。

5、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单、发还清单,证明扣押的赃物已经返回被害人白某某、马某乙、李某乙、马珏、张某某,王某某的随身物品已返还王某某。

6、照片,证明被告人盗窃时使用的作案工具、随身携带的物品、盗窃的财物及被害人马某乙、李海燕领取丢失手机。

7、户籍证明、判决书证明,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三被告人均有前科。

8、证人任文生证明,2015年3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他将两个陌生男子送到军渡,收了出租费9.5元。

9、证人任廷伟(张某某丈夫)证明,2015年3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他在吴堡县电力局家属院对面看见家中跑出来一个人,迅速返回家中问妻子家中来人没有,妻子说没有,后发现妻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的5900元被盗。

10、被害人刘某某证明,2015年2月24日下午16时许,她从燎原大厦南门出来时发现金色的苹果6全触屏手机不见了,后通过亲戚向李珍平追回。

11、被害人张某某证明,2015年3月11日,她随身携带的人民币5900元被盗。

12、被害人马某乙证明,2015年3月13日下午三点左右,她与同事孙洁在绥德县西山路二道街回家的途中,途径“迷你屋”门市时,发现手机不见了。手机是苹果5S,土豪金色。

13、被害人白某某证明,2015年3月13日,她在吴堡祥和超市买菜后,结账时发现华为P7手机被盗。

14、被害人李某乙证明,2015年3月13日下午14时,她在绥德联丰超市买菜,上衣左口袋里的100多元现金和两张购物积分卡被盗。

15、被害人马珏证明,2015年3月13日13时许,她在绥德县联丰百货前面一地摊买鞋时发现上衣口袋内的波导手机被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