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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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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平、李克亮、王凤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18、被告人李珍平的供述,2015年3月11日,他和李某甲坐王某某的车,在车上李某甲告诉他去吴堡盗窃,他表示同意。三人来到吴堡广场下车后,他和李某甲在街上发现一女子肩上背着一粉色挎包,他们便尾随该女子一直到其

18、被告人李珍平的供述,2015年3月11日,他和李某甲坐王某某的车,在车上李某甲告诉他去吴堡盗窃,他表示同意。三人来到吴堡广场下车后,他和李某甲在街上发现一女子肩上背着一粉色挎包,他们便尾随该女子一直到其家大门口,李某甲在巷口等他。他趁那女人不注意用右手伸进其包里将一沓现金偷走。得手后,他和李某甲迅速逃离现场,打了一辆出租车逃到山西柳林军渡镇。到军渡后他将偷来的钱交给李某甲清点,共5900元现金。他给李某甲分了2300元,剩余的归他。他又给李某甲100元算出租车费用。后李某甲给王某某打电话叫把他们拉回柳林,李某甲给了王某某200元出租车费。2015年3月13日早上,按约定他来到王某某车上,李某甲商量告诉说去绥德盗窃,王某某就沿307国道往绥德县方向行驶。走到吴堡县中心广场后,李某甲说到广场下面的超市看看有没有能偷的。王某某便将车停下,他和李某甲去广场下面的超市寻找盗窃目标。王某某将车停在广场对面路上等他们。李某甲在超市发现一女人装在上衣口袋里的手机露出一部分,便将该手机偷到手。他们俩一前一后逃离现场,坐上王某某的车。上车后,李某甲与王某某看盗窃来的手机,说是华为牌的手机不怎么值钱。之后他们在吴堡上了青银高速到绥德。他和李某甲到街上寻找目标,王某某去停车。李某甲从一个女的那偷得一部苹果手机,他们继续在街上转了一会儿,李某甲打电话叫王某某来接他们。王某某开车过来后,他和李某甲刚上车就叫公安民警抓获了。王某某知道他和李某甲盗窃的事,因为他和李某甲在车上多次说过盗窃的事,而且在吴堡偷手机后,王某某还说白色手机不值钱。在绥德时车上李某甲还拿出两张卡问王某某有用没,王某某说那两张卡上没钱,没用。

1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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