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5日中午12时,李某甲(又名候毛)打电话给他,让他开车去一趟吴堡县城,中午13时许,车停在吴堡县林业局旁边,李某甲下车叮嘱他在原地等着,李某甲出去约3小时后回来,共同返回柳林,当时他发现李某甲衣服内多了个东西,好像是男士皮夹子。2015年3月11日约13时左右,他开车将李珍平和李某甲送到吴堡中心广场附近,后该二人下车走了。大约过了不到一个小时,李某甲打电话让他开车到军渡新农村的黄河畔上,李某甲上车后说回柳林。在回柳林的路上,他听见李珍平说刚才吓得腿都发抖,被人打了两巴掌。后才知道李珍平在吴堡偷钱时被人发现后打了。到柳林下车时,他看见李珍平给衣服口袋里装了一个镊子。2015年3月13日早上,李某甲打电话称去绥德。约9点左右,他开车接上李某甲和李珍平来到吴堡县城,后该二人就到广场下面的超市去了,约20分钟以后,李某甲从超市出来坐上车,随后李珍平也坐上车说到绥德。上了高速后,李某甲从身上拿出一部白色手机,用车上的一块蓝色毛巾包住放在副驾驶的储物兜里。他感觉这部白色手机肯定是在吴堡广场下面的超市偷得。到了绥德文化广场停车,过了约1小时,李某甲拿着两张商场的积分卡问他这两张卡是什么卡,有钱没有。他看后说是积分卡,没有钱。李某甲就又下车走了,又过了一会,他接上李某甲,又发现李在蓝色毛巾里放了一部手机后下车,让他在前面等着。后来就被抓获了。 1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中午1时许,他在柳林县城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要去吴堡盗窃挣点钱,二人商量好运费为200元。之后,他坐王某某的车来到吴堡广场附近下车,他发现一女子在广场对面后随即走到该女子身边把其衣兜里的钱偷了,数了一下695元。后坐王某某的车返回柳林,给了王某某200元车费。2015年3月10下午,他与李珍平商量好第二天到吴堡偷东西。第二天中午,他再次乘坐王某某的车来到吴堡中心广场。他和李珍平下车在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李珍平发现有个女的随身携带的粉红色包口开着,里面有钱。二人一前一后跟随那个女的,李珍平一直尾随到电力局家属院方向下去,约5-6分钟后,李珍平双手插在上衣口袋里跑出来叫上他,二人打了一辆银灰色的羚羊车到了军渡,给了出租车司机9.5元钱。下车后清点为人民币5900元。李珍平给他分了2300元,后乘坐王某某的车返回到柳林,他给了王某某200元车费。2015年3月13日(农历正月23日),他给王某某打电话叫来接他和李珍平,说好车费为370-400元左右。在车上,他和李珍平商量到吴堡中心广场停一下,寻找个作案目标。在中心广场地下超市里看见一个女的在超市里买菜,衣兜里有一部白色手机,李珍平走到女子旁边装作买菜作掩护,他用左手偷得该手机。该手机是白色金边的华为手机,他放在王某某的车上。后他和李珍平与王某某来到绥德,他让王某某原地等着,他和李珍平寻找作案目标。他走到华林超市门口,看见一女士外套右口袋里装有现金,他跟上去用右手偷得103元钱和两张卡。他又走到绥德交警楼旁的桥头和李珍平一起走到联丰超市旁一家展销运动鞋的地方,李珍平给他说旁边那个穿运动衣服的女士外头口袋里有一部金色手机,示意让他偷。李珍平走到那个女士旁边装着挑鞋给他打掩护,他趁机从该女士的外套左口袋里偷得一部金色波导手机。他和李珍平又走在利郎男装专卖店对面,看见两名女士,一女士背包上的拉链开着,里面有一部苹果手机。李珍平就和那两个女士并排走给他打掩护,他就顺手偷得该部苹果手机。他们两人横穿过马路,坐上王某某的车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住了。另外,李珍平以前给他说,前几天偷得一部苹果手机,人家通过关系找到了,他建议李珍平联系上个关系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