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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越刑初字第926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郦××。2006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08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越刑初字第926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郦××。2006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08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8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押回审理,于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郦××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被告人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郦××同被害人廖某在绍兴市区××堂会俱乐部××内唱歌,期间被告人郦××谎称认识该俱乐部“陶某”可索要优惠券,以借打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廖某价值人民币4009元的苹果4S手机1只,后又以到包厢外打电话为由逃离现场。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郦××被公安机关押回审理。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郦××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押回再审通知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郦××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有漏罪尚未判决,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郦××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兴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利明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