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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8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3)普刑初字第8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某号开设一家无证成人保健品商店,其在明知性药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淘宝网购进各种假药出售给他人牟利。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鲁某某在店内以每盒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三盒印有“一片大好”字样的假药出售给董某某。同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当场查获“一片大好”等假药共计40余种类,有831盒,约4500粒。经上海市松江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查获的药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假药。

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柜面及仓库物品清单,快递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赃物、电脑截图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的研判说明,上海市松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销售假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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