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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彭某。 辩护人吴某、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彭某。

辩护人吴某、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彭某于2013年8月起,受雇担任本市某楼某城日常经营管理者,主要负责管理工作人员、设置游戏机赌博功能、记录赌博游戏机分值、维护赌博游戏机运作、监看游戏机房秩序等工作。公安人员于同年9月10日17时许,至该处将被告人彭某、收银人员张某某(另行处理)、服务人员徐某、程某(均另行处理)及正在赌博的舒某(另行处理)抓获,同时查获“超级渔网”、“冰火两重天”、“同类炸弹”、“火龙王”游戏机(均为八联机)各1台。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徐某、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舒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侯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有关照片、账簿及案发经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被告人彭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提出彭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设置赌博游戏机的场所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赌资等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慧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