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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1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都昌县;2012年2月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3年7月1 8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
(2013)浦刑初字第41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都昌县;2012年2月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13年7月1 8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31日、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先后二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3年7月17日、9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又先后二次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区下南路非法行医。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卫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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