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4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横镇××号。 法定代表人刘××。 诉讼代表人潘××。 被告人刘××。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0月29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4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横镇××号。




法定代表人刘××。




诉讼代表人潘××。




被告人刘××。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潘××、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被告单位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分包方某某接了宁波市三江某道恢复性清淤工程的运泥项目,为了降低成本赚取利润,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派遣的工程船存在超载的违章行为。从2010年4月开始,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为了得到和感谢时任宁波市海事局三江海事处副处长张乙、三江海事处执法大队大队长沈某某三江海事处执法大队监督员张甲在违章调查和违章处罚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向上述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28600元。具体如下:




1.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在沈某办公室送给沈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先后两次送给张甲现金人民币18600元。




3.2010年年底一天,被告人刘××在张乙家中送给张乙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宁波市海事局系列受贿案期间,被告人刘××在配合调查时如实交代了行贿行为,后该案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潘××及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宁波市三江某道恢复性清淤工程施某某同、组织机构代码证、宁波市海事局三江海事处内设部门职责分工、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证人张乙、张甲、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刘××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但鉴于行贿对象为三名行政执法人员,社会危害较大,故依法不予以免除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刘××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舟山××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林中琪




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




人民陪审员  洪 舻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王丹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