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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7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郑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
(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7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郑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购买了10余克冰毒后藏于其居住地本市某室的桌子抽屉中。次日,被告人郑某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2013年5月25日,郑的家人在郑的居住地整理物品时发现了1包用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体,,怀疑是毒品遂交至公安机关。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郑某居住地发现的10.72克黄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郑某对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照片等书证,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相关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系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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