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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1999年4月因偷窃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
(2013)崇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1999年4月因偷窃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捷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黄甲驾驶牌号为沪FW581X小型轿车沿崇明县某镇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黄甲某(黄甲之子)随车乘坐。当黄甲驶至跃西路路口处时,因其未确保安全行驶而撞及路口东南侧一根交通反光柱,致轿车坠入河中。后黄甲从驾驶座旁车窗中爬出,黄甲某则因未能从轿车中爬出而溺水身亡。经认定,黄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证人代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卢某某、顾某某、万某某、黄乙的证言,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陈伟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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