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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3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寿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寿县小甸镇;2007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8年5月因敲诈勒索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8年12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
(2013)浦刑初字第43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寿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寿县小甸镇;2007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8年5月因敲诈勒索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8年12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9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收容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2年3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社区戒毒3年;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2011年11月因敲诈勒索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二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6日始,被告人吕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将孙某某先后非法拘禁在本区合庆镇东川公路7856号隆泰宾馆、本区合庆镇蔡路村杨家宅235号新成旅馆、本区合庆镇蔡路村,直至同月22日晚。

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王某某。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申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有关借款合同,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卫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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