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131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3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商店(以下简称“**商店”)。 诉讼代表人陈A,男,系**商店负责人。 被告人陈B,男,系**商店实际经营人。因本案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时
(2013)闸刑初字第13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商店(以下简称“**商店”)。

诉讼代表人陈A,男,系**商店负责人。

被告人陈B,男,系**商店实际经营人。因本案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时空,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商店、被告人陈B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A、被告人陈B及辩护人周时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单位**商店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实际经营人陈B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上海G有限公司、上海H有限公司、上海I有限公司、上海J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63,260元,税款人民币212,610.38元,均已向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陈B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A、被告人陈B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斯*、奚*、徐*、张*、胡*、陈*的证言,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协查复函》,被告单位及涉案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被告人陈B的供述及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陈B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商店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B,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B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单位亦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补缴了税款,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B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商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B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B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晔
人民陪审员 黄泉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