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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因本案于2013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李×。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因本案于2013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李×。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及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和2012年7月3日,被告人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山街道开设医疗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先后被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查获,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七千元及没收封存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2013年8月2日,被告人严×再次在该街道勾山街81弄41号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时被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并查封了有关药品、器械。

案发后,所查封的药品、器械已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瞿某某、屈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局案件受理记录,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卫生监督意见书、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移送书、案情简介等书证,乡村医士资格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严×在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施忠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

人民陪审员  王赛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刘 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