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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3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因本案于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13)闸刑初字第13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因本案于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钱*和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专职驾驶员,负责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开车,并保管该公司吉姆西萨瓦纳和奔驰S350型车辆的钥匙。2012年10月13日,钱*趁杨**离开上海之机,利用手中掌管的吉姆西萨瓦纳车辆钥匙,私自将**公司停放在杨**住处本市闸北区山西北路*弄*座地下车库的吉姆西萨瓦纳车开至苏州,以公司需要借款为由,将该车抵押给他人。钱*获得抵押款人民币20万元后,至苏州某赌场将钱款输光并欠下赌债人民币19.5万元,遂又于同年10月16日返回上海,利用手中掌管的奔驰S350型车辆钥匙,将停放在杨**住处的奔驰S350型车辆开至苏州予以抵押。案发后,钱*家属向公司借款人民币26.5万元、自行筹集资金人民币13万元,将上述两辆车赎回予以归还。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钱*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同年8月,钱*家属悉数归还公司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姚**的证言,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基本信息登记表,借款和还款说明、谅解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钱*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其已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钱*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人民陪审员 黄泉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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