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6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64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 辩护人叶×。 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64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




辩护人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童××、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高×利用担任宁波市江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江北大队九中队中队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宁波土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宁波华发宏业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贿赂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上述公司的渣土车在无证运输、“滴漏撒”、车容不整、超载等方面提供关照。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在其办公室收受宁波土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丙贿赂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高×在宁波华发宏业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甲的办公室收受陈乙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5月下旬,高×在获悉陈甲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后将人民币20000元退回陈甲。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高×在宁波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收受曹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高×主动向其原单位纪检部门说明情况,后于2013年6月22日在该单位工作人员陪同下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于2013年8月5日向宁波某某安局江北分局文某派出所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岗位职责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建筑垃圾管理处置证、建筑垃圾处置情况月报表、建筑土地渣土产生量调查表、渣土中转场地联系单、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表、证明、身份证明、破案经过、立功材料,证人陈丙、陈甲、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称,被告人高×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高×案发前已将受贿的2万元退还给了行贿人陈甲,现已退缴了全部赃款;被告人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被告人高×家庭比较困难,需要其照顾。综上,辩护人请合议庭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高×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根据以上理由,请求对被告人高×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不在本案量刑应考量的范畴,本院一并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玉新




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




人民陪审员  倪小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