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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某乡某村某组。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
(2013)松刑初字第1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某乡某村某组。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受雇于他人,在本区洞泾镇某路某3号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负责为赌博机上下分等工作,该游戏机房内有4台赌博机(其中2台为8孔、1台为6孔、1台为1孔)。期间,被告人王某每月领取工资约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4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王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受雇于他人在赌博游戏机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