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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98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
(2013)嘉刑初字第98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9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张某、辩护人周某、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某某路355号5号楼1308室等地为经营场所,以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为主要经营账户,从网上低价购入各类假药后,通过张某某注册的淘宝网店等发布药品信息及联系方法,将假药加价销售他人。

2013年7月2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执法人员至江桥镇某某路355号5号楼1308室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并当场查获张某某负责销售的 “沙美特牌一艾儿阴道杀菌胶”33盒132支、张某负责销售的“蒙古黑膏药”、“虫草鹿鞭丸”等10种药品100余盒共计2万余粒(贴)。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张某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制作的《复函》,有关的网页截屏、聊天记录、交易明细、快递单据及张某某、张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控、辩双方关于张某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涉案假药查获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假药予以没收;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徐 怡 南



二○一三年 十 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娇


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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