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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55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55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2年12月5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2年12月5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4日至10月27日,被告人柳××在宁波市××仇××村××号以“硬牌九”的方某某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李××等人负责“抽头”、维持赌场秩序。上述被告人每天纠集十多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共计9000余元。
    另查明,2011年10月27日晚,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二被告人及其他参赌人员共计二十余人。案发后,被告人柳××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邬某某、陈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谋利,被告人李××明知被告人柳××开设赌场,仍受其雇佣为其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柳××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犯罪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董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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