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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4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龚信和,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
(2013)浦刑初字第24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龚信和,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沪浦检刑追诉[2013]8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龚信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2011年8月,被告人尹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6 2300 1713 221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80,000元),后透支使用。至案发时累计欠发卡银行本金人民币40,310.3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尹某支付价税合计7%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2份由河南沈丘县某某板纸厂开出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30,05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3,427.23元。前述发票均被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建设银行出具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及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材料、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单据、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退赔了信用卡诈骗一案中的赃款人民币8,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尹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

二、尚未退缴的赃款、税款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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