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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18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
(2013)浦刑初字第18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从他人处购得伪造的演唱会门票后予以倒卖。2013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在本市某区高科西路、博成路路口的“乐快宝”餐厅门口倒卖“2013张根硕上海演唱会”门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带上警车,后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裴某某欲藏匿于警车上的上述门票6张(其中4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80元、2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580元),合计票面额人民币7,480元。事发后,票务公司通过专用验票终端对上述查获的6张门票的二维码进行扫描检验,6张门票的验票状态均显示为“错误票”,门票背面无金属防伪线,系伪造的假票。
  被告人裴某某到案之初没有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经过教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查获的演唱会门票照片、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票务代理及系统使用协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指纹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且考虑到本案中的演唱会门票实际并没有售出,综合考量上述情况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裴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演唱会门票六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波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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