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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某市镇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
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某市镇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




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2009年9月,宁某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某某处罚实施办法》、《宁某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甲管理条例》等规定,授权宁某市三江甲管某某对三江甲和甬新河履行水某某执法职责。2009年12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舒×任宁某市三江甲管某某水某监察大队甬江奉化江中队中队长,负有对甬江、奉化江甲开展日常巡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参与各类专项执法、专项整治、突击检查等职责,对所???河道偷排建筑泥浆的违规行为具有行政执法权。舒×在任职期间,明知宁某市慧泉华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本市鄞州区慧灯寺村泥浆池经营者丁某某、宁某市圣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魏某某、本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3号、4号码头经营者程某某、本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14号码头经营者沈某某(均另案处理)长期向某某、奉化江乙偷排建筑泥浆牟取非法利某,却应上述人员的要求,为其偷排建筑泥浆的行为提供关照不予以依法查处,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获知的检查信息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事先向上述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以致上述人员向某某、奉化江偷排建筑泥浆折合净土共计328000立方米以上。因向三江甲大量偷排建筑泥浆,导致河道河床淤积、行洪不畅、影响通航,为此本市投入大量资金对三江甲进行应急性和恢复性清淤,其中2010年至2011年间进行的三江甲恢复性清淤工程投资高达人民币1.64亿元,该工程结束后,由于向三江甲大量偷排建筑泥浆的行为仍在继续,导致目前三江甲淤泥的回淤率大大提高,在2014年汛前将回淤至工程前的状态。2012年开始,宁某电视台《看看看》、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新闻007》等栏目先后曝光了向三江甲偷排泥浆现象,并质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后经新浪、网易、搜狐、腾讯、中国网络电视台、凤凰网、人民网、新民网、大众网、浙江在线、中国××网、东方热线等网站多次转载,引起广泛反响。2013年3月,中央电视台记者经暗访,向宁某市三江甲管某某举报在宁某市圣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停车场有向奉化江偷排建筑泥浆行为,舒×获知后向魏某某通风报信,致使赶至现场的检查组未能查获偷排行为,后《东方时空》、《新闻直播间》、《新闻30分》等栏目相继曝光这一现象,并直言这是“执法者与偷排者彼此配合的游戏”、“执法者与偷排黑码头老板利某的勾结”。上述电视台的栏目播出后,给本市的城市形象、法制环境、廉洁制度等带来极大的损害,在全国范围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受贿罪




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舒×在担任宁某市三江甲管某某水某监察大队甬江奉化江中队中队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张某某、丁某某、魏某某、程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500元,并为上述人员偷排建筑泥浆的不法行为提供关照。




1.四次收受张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40000元:




2010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本市鄞州区××场附近收受张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本市鄞州区××中学门口收受张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




2012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本市鄞州区宁南北路上的宁某银行门口收受张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




2013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本区××北××市××局其××室内收受张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三次收受丁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1500元:




2011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丁某某的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上述地点收受丁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




2013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上述地点收受丁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3.三次收受魏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1500元:




2011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宁某市圣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停车场收受魏某某所送的现金人币2500元;




2012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上述地点收受魏某某所送的现金人币6000元;




2013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魏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4.四次收受程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7500元:




2010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程某某的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




2011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上述地点收受程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上述地点收受程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2013年春节前夕,被告人舒×在上述地点收受程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工作简历、工作职责、任命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执法证、水某某执法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江甲恢复性清淤工程某工验收鉴定书、网站地址、审计报告等,证人陈甲、林某、陈乙的证言,同案犯张某某、丁某某、魏某某、程某某、被告人舒×的供述及视频资料新闻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舒×的家属已代其全部退赃,有暂扣款票据予以佐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称:被告人舒×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滥用职权的事实;被告人舒×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被告人舒×是因法制观念淡薄,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后悔,并要求家人全部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上,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舒×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某,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舒×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对该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舒×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并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根据以上理由,请求对被告人舒×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




对被告人舒×的违法所得80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玉新




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




人民陪审员  郑 刚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